淨覺佛教研究所第三屆國際佛教學術研究會論文
1985年5月15-16日
戒律是釋尊為弟子們所制定的生活規範,因此佛教的七眾弟子,必須依各自所應守持的戒律過生活。換言之,佛弟子的日常生活,應該就是戒律生活。可是現存的律藏是釋尊在二千多年前,應當時印度的生活環境所制定的,這些戒律,是否全部都能適應於現在的社會環境,這是值得研究的。因此,『在把握釋尊戒律精神的原則之下,使戒律現代化,以便能做為現在佛弟子的生活規範』是召開這次佛教學術研究會議的目的。
從日本和中華民國佛教徒的戒律生活來說,日本的宗派佛教,似乎是各宗派傳受不同的戒律,以之做為生活的規範。雖是僧伽,也沒有依著四分律或五分律傳受具足戒。可是,在中華民國自從唐道宣律師創立南山律宗,以四分律為所依之律藏以來,比丘傳受二百五十條之比丘具足戒,比丘尼傳受三百四十八條之比丘尼具足戒。在此以前,傳授沙彌(尼)十戒;傳授具足戒之後,傳授菩薩的十重四十八輕戒。沙彌(尼)戒與具足戒、菩薩戒,在時間上分開傳授,把它合起來叫做三壇大戒。
中華民國的僧尼都是受過三壇大戒的,因此,對於沙彌(尼)十戒,比丘二百五十,比丘尼三百四十八之具足戒,乃至菩薩十重四十八輕的戒條,都必須守持。但實際檢討起來,僧尼要將三壇所受的戒律,完全清淨守持,卻是很困難的。例如沙彌之第十戒規定出家人不能持有金錢。對於這條戒,縱然是泰國戒律主義的小乘僧伽,也只有法宗派的僧伽守持,大宗派的僧伽,就沒有遵守這條戒律。身為大乘佛教的中華民國僧尼,遵守這條不捉持金銀寶物戒者,可能更稀有了。沙彌十戒,尚且沒有辦法完全守持,對於比丘二百五十戒或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等,當然更難完全守持了。可是在中華民國,傳戒會的現況是將三壇大戒所應傳的戒條,完完全全的傳授。我在傳戒會中,擔當開堂和尚,認為這是矛盾的,這種作法,有修改的必要。
當然不能說其他的傳戒師們,沒有發覺到上面所說的問題,可是他們為什麼對於這戒律問題,不敢公開提出檢討,修訂為適合於現代環境的戒律呢?這也許是據於下述的原因:據五分律卷第三十載:阿難對迦葉說:「我親從佛聞:吾般泥洹後,若欲除小小戒,聽除。」迦葉即問:「汝欲以何為小小戒?」阿難答云:因為沒有請教佛,所以不知道。迦葉就說:「若我等不知小小戒相,而妄除者,諸外道輩當作是語:沙門釋子,其法如煙,師生之時,所制皆行,般尼洹後,不肯復學。」於是迦葉宣佈說:「若佛所不制,不應妄制,若已制,不得有違。」(大正二二、一九一中─下)因為我國的傳戒師們,固守迦葉所宣布「若佛所不制,不應妄制,若已制,不得有違。如佛所教,應謹學之。」的教條,所以對於戒律的傳授,不但依著律藏的規定而固定化,如果提倡戒律的修訂的話,還會被認為是犯戒者,而遭受嚴厲的攻擊。
可是查閱律藏,據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八載,將別眾食、處處食、女人同座,未受具戒人過三宿,截生草等波逸提法,列為小小戒(大正二二、四五八中)。又佛陀多羅多造之律二十二明了論,解釋說:「佛世尊立戒有三品;一小戒、二隨小戒、三非小戒。小戒者僧伽胝施沙等;隨小戒者,是彼不具分罪;非小戒者,四波羅夷。」(大正二四、六六七中、下)。依據上述,可以知道甚麼是小小戒。又道宣律師撰述之四分律行事鈔卷上去:「雖我所制,於餘方不清淨者,則不應用,雖非我所制,於餘方必應行者,不得不行。此如來在世教也。」這是隨著地方的風俗習慣或氣候等,將佛所制的戒法,加以適宜斟酌的隨方毘尼。釋尊的戒律是隨犯而制(善見律毘婆沙卷五、大正二四、七0九上)聽除小小戒,允許制定隨應方處之毘尼。因此我認為,除了根本大戒外,適應時代而再修訂小小戒律,是不違犯釋尊的戒律精神的。
我所說的修訂戒律,並不是妄自違背釋尊的戒慮精神而廢除戒律,乃是依據釋尊的戒律精神,修訂適應時代的戒條。釋尊的教化,是以使眾生成佛的目的。做為釋尊的弟子,要修行成佛道,在消極方面,須規律自己的身口意,斷除諸惡,在積極方面,須行諸善,教化眾生,使眾生得到佛法的利益。也就是說佛弟子修行的綱要是斷惡修善,度眾生。所以釋尊為弟子所制定的生活規範,不出攝律儀戒,攝善法戒,攝眾生戒的三聚淨戒。換一句話說:三聚淨戒是釋尊制律的基本精神,也是所有律藏的綱目。因此,基於三聚淨戒的精神,再修訂適應於現在時代環境更理想的戒律,應該是不會錯的。
三聚淨戒廣泛的散說在諸經論,而其內容詳述於菩薩地持經卷四(大正三0、九一0)。三聚淨戒的第一攝律儀戒,是斷一切惡。所謂惡,是自己的言行,帶給他人的麻煩,給與他人損害,使人陷於痛苦的深淵;不能加害他人,是攝律儀戒的前提。依據這道理,國家為維持社會秩序或維護國民健康所制定的一切法令,乃至於生活上所應履行的所有禮儀規矩等,都要看攝律儀戒而遵行。三聚淨戒的第二攝善法戒,是要為世間上的人行善;所有福利事業都屬之。從攝善法戒的立場來說,必須將所有的公益慈善事業,當作戒行,應該積極進行。三聚淨戒的第三攝眾生戒,是要化導世人進入佛道,因此,須將一切教化事業,當作戒行,並應積極的努力弘揚佛法。
做為佛教徒的我們,在消極方面,對於加害他人的罪惡須迴避,須遵守社會的秩序;在積極方面,須為人服務,須將世人導入佛道。日常生活須以這三聚淨戒為規範,所以日常生活就是戒律生活。反過來說,戒律生活也就是日常生活。我常常強調必須將戒律應用於日常生活中,才能算是真正守戒的修行者。
與現在的生活環境比較起來,釋尊時代的生活環境雖然很單純,其生活方式也很簡單,可是釋尊卻注意到所有日常生活的細節,而制定比丘二五0、比丘尼三四八這麼多的戒條。因此,我們如果為了適應現在多樣化複雜的生活環境,依據三聚淨戒的精神,修訂戒律的話,其戒條必然會比釋尊所定的具足戒,增加好幾倍。因此,戒律的修訂,是要使其合理化,而不是要使其簡單化。可是,只要能夠充分了解三聚淨戒的意義,以之作為日常生活準則的話,還是可以清淨守持的。
發布日期:2010年3月13日下午 6:23p.m
資料來源:光德寺全球資訊網
作者:淨心法師